佛教徒不願捐贈遺體,是否犯戒﹖

 

佛教徒在生前堅持,死後不肯捐贈器官,實有違《瑜伽菩薩戒》的精神,以執遺體的器官為「我所」,雖不能受用,亦不肯捐助急需活命的眾生,有違犯「饒益有情戒」,且有違「四重四十三輕」中的第二重戒。

《菩薩戒本》云︰「若諸菩薩現有資財 (按︰應包括死後器官),性慳財故,有苦有貧 (按︰可指待人捐贈器官以活命者),無依無怙正求財者 (按︰包括求贈器官者),來現在前,不起哀憐而修惠捨;正求法者來現在前,性慳法故,雖現有法而不給施,是名第二他勝處法。……非真菩薩……犯他勝法,即使棄捨『別解脫戒』。」